一般情况下,在保安员的勤务范围内,保安员有下列职权:
1、按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、车辆进入勤务范围;
2、对出入勤务范围的人员、车辆及所携带、装载的物品,按规定进行验收、检查;
3、执行一般任务时,可以佩带和使用配备的橡胶棍等非杀伤性的防卫器械,执行押运任务时,可根据需要,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;
4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劝阻、制止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;
5、对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盗窃和其他现行犯罪分子,有权抓获,扭送公安机关,对行凶、报复的,有权进行正当防卫;
6、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、保存证据、维持现场秩序,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掌握的案件有关情况、协助查处;
7、按合同规定,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,协助客户制订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、制度,